危疾安護保障計劃

危疾安護保障計劃

當您為夢想奮鬥時,有否想過若然危疾來襲,不僅影響健康,更可能為自己和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。

「危疾安護保障計劃」(「本計劃」)正好助您未雨綢繆,只需繳付相宜的保費,本計劃不但就多達176種受保病症提供保障,若受保人不幸確診非受保病症,只要該非受保病症符合指定條件,我們亦會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經濟支援,令您更添安心。您更可以將本計劃轉換為指定的終身危疾計劃,靈活配合您不同人生階段的健康保障需要。

計劃特點

176 涵蓋多達176種病症,守護您的健康
就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財務支援
以相宜保費享有充裕且靈活的保障
5 每5年保證續保,期間保費不變
設有可轉換權益,毋須可保證明
親子保障,延伸關愛
176

涵蓋多達176種病症,守護您的健康

「危疾安護保障計劃」涵蓋88種特別疾病,包括早期疾病及兒童疾病,及88種嚴重病症,包括常見的癌症、中風和心臟相關疾病等,從多方面守護您的健康。

特別疾病保障1

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特別疾病,可獲預支原保額20%作為「特別疾病保障」。每種特別疾病最多可獲此賠償1次,當中原位癌最多可獲此賠償2次,「特別疾病保障」之總賠償額最高可達原保額100%或550,000港元 / 550,000澳門元 / 68,750美元(以較低者為準)。

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「特別疾病保障」之總賠償額來調低本計劃之保額,並根據下調後的保額,相應調低您的保費。

嚴重病症保障3

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嚴重病症,我們將支付「嚴重病症保障」,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%,而本計劃亦會隨即終止。有關受保特別疾病及嚴重病症之詳情,請參閱「受保病症一覽表」。

就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財務支援

世事難料,新的病症不時出現,即使是常見的傷病,也有機會發展出嚴重的狀況。因此,本計劃為您多行一步,就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財務支援,時刻守護您的健康。

全安心保障1

若受保人患上非受保病症,只需符合指定條件,便可獲預支原保額50%作為「全安心保障」,以舒緩財政壓力。本保障最多可獲支付1次,並會於賠付後終止。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「全安心保障」之總賠償額來調低本計劃之保額,並根據下調後的保額,相應調低您的保費。

額外全安心保障

若受保人因合資格的「全安心保障」病症而獲得「全安心保障」賠償,而該病症同時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列為傳染病4,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,我們將會額外支付原保額25%作為「額外全安心保障」,讓您更添安心。

以相宜保費享有充裕且靈活的保障

您只需繳付相宜的保費,便可以同時享有上述危疾保障及身故賠償3。身故賠償將於受保人不幸身故時支付,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%。當支付身故賠償後,本計劃會隨之終止。

此外,您可選擇以基本計劃或附加保障形式投保「危疾安護保障計劃」,靈活建立合適的健康保障方案。有關保障賠償之詳情,請參閱「保障表」。

5

每5年保證續保,兼享固定保費

只要成功投保,即使受保人的健康情況有所改變或曾作出索償,保費於每5年的保障年期內保證不變,而我們同時保證提供續保,直至受保人80歲。續保保費將按照續保時受保人的實際年齡而釐定。

設有可轉換權益5,毋須可保證明

您可於受保人70歲或以前將本計劃轉換為我們指定之終身危疾計劃,而毋須提供受保人的可保證明,輕鬆因應不同人生階段調整健康保障。

親子保障,延伸關愛

我們明白您希望子女健康成長,如您為子女投保本計劃,而您或您的配偶已是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的受保人,您的子女便可於21歲前享有額外保障,作為他們健康成長的後盾。

關懷子女延伸保障6

危疾防不勝防,並有機會於痊癒後再度重臨。若受保人符合指定條件,便可於其父親或母親之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就「關懷子女延伸保障」作出索償,讓家庭保障更全面。

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8

若受保人未曾於本計劃作出任何索償,而其父親或母親為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的受保人,受保人可於年滿21歲的保單週年前申請將本計劃轉換為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,並申請加入其父親或母親所屬的同一家庭,以享有「家庭共享保障」。

計劃概要

危疾安護保障計劃
(基本計劃)
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
(附加保障)
計劃類型 危疾計劃
投保年齡 出生後15天至70歲
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80歲
  • 本計劃所附之基本計劃的保障年期;或
  • 至受保人80歲

以下較先者為準。

保費供款年期9 至受保人80歲
  • 本計劃所附之基本計劃的保費供款年期;或
  • 至受保人80歲

以下較先者為準。

保費特點 保證每5年續保,續保時保費率為非保證,但每5年的保費率保證不變5
保費繳付模式 年繳、半年繳、季繳或月繳11
保單貨幣 港元 / 澳門元 / 美元

備註:

  1. 原位癌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,第二次賠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須與首次賠付所在器官不同,方符合第二次賠付的條件。
  2. 「特別疾病保障」及「全安心保障」之總賠償額上限為原保額100%。
  3. 中國人壽(海外)於支付「嚴重病症保障」或「身故賠償」時,會先扣除所有已預支的「特別疾病保障」(如有)及/或「全安心保障賠償」(如有),以及所有保單負債(如有)。
  4. 傳染病是指符合當時適用的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99章)附表1之任何表列傳染病。
  5. 本計劃之保障年期至受保人80歲。於續保時,中國人壽(海外)有權根據本計劃當時適用之保費率,及按受保人屆時的實際年齡修訂及調整緊接的5個保單年度之保費。
  6. 若保單持有人已繳足所有到期保費,及未曾就特別疾病保障、嚴重病症保障、全安心保障及額外全安心保障作出任何索償,保單持有人可於受保人年屆70歲或以前,以書面方式向中國人壽(海外)提出將本計劃轉換為一份中國人壽(海外)指定的終身危疾計劃,而受保人毋須提供其可保證明,惟需受當時適用的條款及細則約束。
  7.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須受相關條款限制,並以受保人年滿21歲的生日、其父親或母親已生效的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相關保障終止或總賠償額達指定上限等較早情況為準。
  8. 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內之「家庭合併總額」會因指定情況而調整;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須受當時適用條款及細則約束。
  9. 於受保人的「危疾安護保障計劃」之保單生效日或之前,受保人的父親或母親須為已生效「危疾全護保障計劃」保單之受保人,並獲中國人壽(海外)確認。
  10. 當本計劃作為基本計劃時,除保費外,您需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另行支付保單費用,金額為每年200港元 / 200澳門元 / 25美元(視乎保單貨幣而定)。
  11.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,使保單維持有效。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,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(如有)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。
  12.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、第二醫療意見及醫療領航服務皆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,中國人壽(海外)不會對其服務素質作保證,亦不會就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。中國人壽(海外)保留隨時修訂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,而不需另行通知。